(1)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“红包”和其他馈赠。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,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,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。难以退还的,由医院统一处理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“红包”处理。
(2)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接受医疗设备、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。
(3)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。
(4)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“开单提成”办法,或与科室、个人收入挂钩。
(5)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,巧立名目乱收费。
(6)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,科室不准设立“小金库”。
摘自卫生部《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》
(1)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、仪器检查、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;
(2)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支出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,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,不准设立小金库;
(3)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宴请;
(4)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;
(5)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;
(6)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,自立、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;
(7)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,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,合理使用;
(8)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或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
摘自《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》